弹 条 产 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6-16公布 2006-08-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和发证……………………………………………………………………………(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
5 审查要求…………………………………………………………………………………(4)
5.1 企业生产弹条产品的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产品图纸………………………………(4)
5.2 企业生产弹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4)
5.3 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4)
5.4 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7)
6 证书和标志……………………………………………………………………………(13)
6.1 证书……………………………………………………………………………………(13)
6.2 标志……………………………………………………………………………………(13)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4)
8 收费……………………………………………………………………………………(14)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5)
10 附则……………………………………………………………………………………(15)
附件 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6)
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弹条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弹条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弹条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I型、II型弹条产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表1 产品单元划分
序号
|
产品单元
|
规格型号
|
标准编号
|
备注
|
1
|
I型弹条*
|
A
|
TB/T1495.2-1992
|
B型规格弹条可替代A型规格弹条。
|
B
|
2
|
II型弹条*
|
II
|
TB/T3065.2-2002
|
|
*注:1、I型弹条指弹条I型扣件 弹条
2、II型弹条指弹条II型扣件 弹条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 话: 010-51874514
传 真:010-51849324
电子信箱:jjzx9cy@rails.com.cn
联 系 人:崔勇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 话: 010-51874514
传 真:010-51849324
联 系 人:崔勇
检验产品范围:弹条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金属化学检验站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 话: 010-51849504
传 真:010-51849504
联 系 人:崔冬芳
检验产品范围:弹条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道建筑检验站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 话: 010-51849305
传 真:010-51849305
联 系 人:孙璐
检验产品范围:弹条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A型、B型或II型;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5日内(一个产品单元)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www.aqsiq.gov.cn)、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弹条产品的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产品图纸(见表2)
5.2 企业生产弹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5.3 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表2 企业生产弹条产品的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产品图纸
类号
|
标准类别
|
序号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备注
|
一
|
产品标准及
检验标准
|
1
|
TB/T1495.2-1992
|
弹条 I型扣件 弹条
|
仅限I型弹条
|
2
|
TB/T3065.2-2002
|
弹条II型扣件 第2部分:弹条
|
仅限II型弹条
|
3
|
TB/T2329-2002
|
弹条 I型、II型扣件弹条疲劳试验方法
|
|
4
|
TB/T2478-1993
|
弹条金相组织评级图
|
|
5
|
GB/T 224-1987
|
钢的脱碳层深度测定法
|
|
6
|
GB/T2828.1-2003
|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
|
二
|
原材料标准
及检验标准
|
1
|
GB/T1222-1984
|
弹簧钢
|
|
三
|
产品图纸
|
1
|
专线3351-3
|
60kg/m钢轨用弹条II型扣件 弹条
|
仅限II型弹条
|
注:以上所列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产品图纸应是有效版本。
表3 企业生产弹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
类别
|
设备类别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能力
|
备注
|
一
|
生产设备
及工艺装备
|
1
|
弹条成型设备
|
√
|
|
2
|
中频感应加热器(含自动测温仪)
|
√
|
|
3
|
热处理设备
|
连续式热处理设备。温度应为自动控制,控制范围±10℃。若回火用井式炉,要求井式炉的数量、容量必须和生产能力相匹配,必须做到淬火后4小时之内回火。
|
|
4
|
淬火温度自动检测、自动分拣装置
|
√
|
|
5
|
淬火油温自动控制装置
|
油温控制公差±20℃
|
|
6
|
回火自动控制装置
|
√
|
|
7
|
防锈处理设备
|
√
|
可分包
|
8
|
各种成型模具
|
√
|
|
二
|
检测设备
|
1
|
化学分析仪器
|
碳硫分析仪、硅磷锰分析仪
|
|
2
|
金相检验设备
|
带照相装置的金相显微镜
|
|
3
|
布氏、洛氏硬度计
|
精度满足原材料进厂、产品出厂检验的需要。
|
|
4
|
材料试验机
|
精度满足原材料进厂、产品出厂检验的需要
|
|
5
|
游标卡尺
|
150mm/0.02mm
|
|
6
|
高度/深度游标卡尺
|
200mm/0.02mm
|
|
7
|
弹条疲劳试验机
|
√
|
|
8
|
探伤设备
|
√
|
|
9
|
各种专用检具
|
专用平台、弹程塞尺、直径卡尺、残余变形专用胎检具等
|
|
5.4 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采用随机一次抽样,在经企业检验合格的不少于1200件和不少于10批库存弹条产品中抽取弹条样品32件(一种规格),样品生产日期应最大限度地分散。再从生产线上抽取淬火后的弹条5件,封存后送至检验机构。
5.4.1.2 抽样单见表4。
表4 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序号
|
产品编号
|
产品名称
|
型号规格
|
生产日期
|
抽样数量
|
基数
|
抽样地点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生产企业名称: 使用单位名称:
邮编及地址: 地址及邮编:
工厂代表签字及电话: 用户代表签字及电话:
注:在生产企业抽样时,由生产企业盖章且不需填写使用单位情况。在用户抽样时,由使用单位盖章并填写生产企业情况。
|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 弹条产品检验分为二部分:外形尺寸和外观质量、内在质量。
I型弹条:外形外观检验项目有11个,列为A类检验项目有1个:标志;列为B类检验项目有3个; C类检验项目有7个。内在质量检验项目有5个:硬度、金相组织、脱碳层深度、残余变形、疲劳试验,5个均列为A类检验项目。其检验方法按表5进行。
II型弹条:外形外观检验项目有11个,列为A类检验项目有1个:标志;列为B类检验项目有9个; C类检验项目有1个。内在质量检验项目有5个:硬度、金相组织、脱碳层深度、残余变形、疲劳试验,5个均列为A类检验项目。其检验方法按表5进行。
5.4.2.2 判定标准按表6-1(I型弹条)或表6-2(II型弹条)进行,A、B、C类检验任一类不合格均判为检验不合格。
表5 弹条产品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序号
|
检 验 项 目
|
质 量 指 标
|
检 验 方 法
|
检测器具
|
备 注
|
1
|
弹程
|
A型:9+1.0 -0.5
B型:8+1.0 -0.5
II型:10+0.5 -1.0
|
弹条两前肢接触平台,用塞尺测量弹条前端中间最
低点至平台的距离。
|
专用平台、专用塞尺
|
|
2
|
中部最小直经
|
≥12.3mm
≥12.6mm
|
按TB/T1495.2-1992第4.6条或TB/T3065.2-2002第3.7条的规定,用卡板在垂直弹条中心线的任意位置测量。
|
专用卡板
|
|
尾部最小直径
|
3
|
翘角
|
≤0.8mm
|
弹条两尾部及一前肢接触平台,用塞尺测量另一前肢至平台的距离。
|
专用平台、标准塞尺
|
|
4
|
拱高
|
A型:30.4+1.0 -1.5
B型:29+1.0 -1.5
II型:32+1.0 –1.5
|
将弹条放在平台上,用游标高度尺测量两中部最高点至平台的距离。
|
测量平台、游标高度尺
|
|
5
|
置螺栓处宽度
|
260 –1.5
|
在平台上,距测量平台内面(弹条尾部定位面)40mm处刻一标志线,在此处测260 –1.5,在最前端圆弧直径处测量宽度≥24。
|
游标卡尺、测量平台
|
|
最前端圆弧直径处宽度
|
≥24
|
6
|
两肢宽度
|
A型:74+2.0 –1.0
B型:68+2.0 –1.0
II型:68+2.0 –1.0
|
将弹条置于平台上,两肢前端紧贴平台,用游标卡
尺测量挡台至弹条尾部的尺寸(先左,后右)。
|
游标卡尺、测量平台
|
|
7
|
中间宽度
|
A型:74++0.5 –2.0
B型:68+0.5 –2.0
II型:68+0.5 –2.0
|
将弹条置于平台上,两尾部紧贴平台挡台,用游标卡尺测量挡台至弹条中部最前端的距离。
|
游标卡尺、测量平台
|
|
8
|
两肢直线段的接触长度
|
A型:≥5
B型:≥5
II型:≥8
|
弹条两前肢接触平台,用0.3mm的塞尺分别从两肢外侧塞入,然后用直尺量前肢端部至塞尺与前肢接触点的距离。
|
测量平台、塞尺、钢板尺
|
|
9
|
标志
|
弹条两肢前端上表面应有清晰的型号标记和厂标
|
目测。
|
/
|
|
10
|
防锈
|
弹条应进行防锈处理
|
目测。
|
/
|
|
11
|
表面缺陷
|
表面不应有斑痕、裂纹、氧化皮和毛刺;各部位不允许有局部擦伤及拉痕;其中部和尾部由热压而产生压痕宽度(指弦长)不得大于4mm。两肢不允许有反翘。
|
目测。
|
/
|
|
12
|
硬度
|
A型:HRC41-46
B型:HRC41-46
II型:HRC42-47
|
1.硬度试验方法按GB230的规定进行;
2.试件的取样部位按TB/T1495.2标准中第5.2.2条规定进行;
3.在每个试件断面圆心至二分之一半径范围内试验三点,读数精度为HRC0.5,取其算术平均值。
|
洛氏硬度计
|
|
13
|
金相组织
|
回火件:应为均匀的回火屈氏体或回火索氏体,心部允许有微量的断续铁素体
淬火件:马氏体1~4级。
|
1.按TB/T2478的有关规定进行;
2.取样部位同硬度试验。
|
光学显微镜
|
|
14
|
脱碳层深度
|
A型:≤ 0.3mm
B型:≤ 0.3mm
II型:≤ 0.30mm
|
1.按GB/T224的有关规定进行;
2.取样部位同硬度试验。
|
光学显微镜
|
|
15
|
残余变形
|
经残余变形试验后,其中部前端的永久变形值不得大于1.0mm
|
1.将弹条放在平台上,用深度尺测量弹条中部前端的相对高度,记为h0,然后将弹条置于特制的胎型内,并将胎型放在试验机的台座上;
2.在试验机压头与弹条之间垫一Ф50mm的平垫圈,使垫圈中心线与弹条标志线重叠;
3.缓慢加载至50kN并稳定5s,然后卸载回到零。如此重复三次后,把弹条放回平台,再测量前端相对高度,记为h1,弹条残余变形为h0- h1。
|
材料试验机、高度游标卡尺(或百分表)、专用胎具
|
|
16
|
疲劳试验
|
弹条在疲劳试验后无宏观损伤,残余变形不应大于1.0mm
|
1.弹条疲劳试验应按TB/T2329-2002的规定执行;
2.弹条放在测量平台上,用百分表测量弹条中段前端的相对高程,读数精度为0.01mm,记为h0;
3.组装使弹条根部嵌入硬质金属块的圆弧内,当疲劳试验机加载向下位移,直至位移量达到 Δ;
(Δ即A型9mm,B型8mm,II型10mm)
4.在施加位移的基础上继续施加动态位移+0.5mm-0.90mm,荷载循环次数为5×106;
5.把试验后的弹条放在测量平台上,再次测量弹条中段前端的相对高程,记为h1;弹条的残余变形为h0- h1。
|
疲劳试验机
|
|
注:未注明规格型号的,表示质量指标相同。
表6-1 弹条(I型)产品质量检验项目与检验结果判定表
制造单位:
部
分
|
类别
|
序号
|
项目类别
|
检验项目
|
判别水平
|
不合格
质量水平(RQL)
|
抽样方案
类型
|
合格判定数
|
备注
|
一
|
外形尺寸和外观质量
|
1
|
B
|
弹程
|
II
|
15
|
一次
|
[32;3,4 ]
|
|
2
|
B
|
中部最小直经
|
尾部最小直经
|
3
|
B
|
翘角
|
4
|
C
|
拱高
|
II
|
25
|
[32;5,6]
|
|
5
|
C
|
置螺栓处宽度
|
最前端圆弧直径处宽度
|
6
|
C
|
两肢宽度
|
7
|
C
|
中间宽度
|
8
|
C
|
两肢直线段的接触长度
|
9
|
C
|
防锈
|
10
|
C
|
表面缺陷
|
11
|
A
|
标志
|
|
|
|
[32;0,1 ]
|
|
二
|
内在质量
|
12
|
A
|
硬度
|
I
|
20
|
一次
|
回火 [5;0,1 ]
|
|
13
|
A
|
金相组织
|
I
|
20
|
淬火 [5;0,1 ]
回火 [5;0,1 ]
|
|
14
|
A
|
脱碳层深度
|
I
|
20
|
回火 [5;0,1 ]
|
|
15
|
A
|
残余变形
|
I
|
20
|
[5;0,1 ]
|
|
16
|
A
|
疲劳试验
|
|
|
[3;0,1 ]
|
|
表6-2 弹条(II型)产品质量检验项目与检验结果判定表
制造单位:
部分
|
类别
|
序号
|
项目类别
|
检验项目
|
判别水平
|
不合格
质量水平(RQL)
|
抽样方案
类型
|
合格判定数
|
备注
|
一
|
外形尺寸和外观质量
|
1
|
B
|
弹程
|
II
|
12
|
一次
|
[ 32;2,3 ]
|
|
2
|
B
|
中部最小直经
|
II
|
12
|
[ 32;2,3 ]
|
|
尾部最小直经
|
3
|
B
|
翘角
|
II
|
12
|
[ 32;2,3 ]
|
|
4
|
B
|
拱高
|
II
|
12
|
[ 32;2,3 ]
|
|
5
|
B
|
置螺栓处宽度
|
II
|
12
|
[ 32;2,3 ]
|
|
最前端圆弧直径处宽度
|
II
|
12
|
[ 32;2,3 ]
|
|
6
|
B
|
两肢宽度
|
II
|
12
|
[ 32;2,3 ]
|
|
7
|
B
|
中间宽度
|
II
|
12
|
[ 32;2,3 ]
|
|
8
|
B
|
两肢直线段的接触长度
|
II
|
12
|
[ 32;2,3 ]
|
|
9
|
B
|
防锈
|
II
|
12
|
[ 32;2,3 ]
|
|
10
|
C
|
表面缺陷
|
II
|
15
|
[ 32;3,4 ]
|
|
11
|
A
|
标志
|
|
|
|
[ 32;0,1]
|
|
二
|
内在质量
|
12
|
A
|
硬度
|
I
|
20
|
一次
|
回火 [5;0,1 ]
|
|
13
|
A
|
金相组织
|
I
|
20
|
淬火 [5;0,1 ]
回火 [5;0,1 ]
|
|
14
|
A
|
脱碳层深度
|
I
|
20
|
回火 [5;0,1 ]
|
|
15
|
A
|
残余变形
|
I
|
20
|
[5;0,1 ]
|
|
16
|
A
|
疲劳试验
|
|
|
|
[3;0,2 ]
[6;1,2 ]
|
|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实地核查与产品检验;需要增加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外包装上(如有外包装)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7-003-×××××。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7)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3)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外包装上(如有外包装)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外包装上(如有外包装)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外包装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4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计价费[1500]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8.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9.4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9.5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9.6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9.7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9.8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8月2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
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规格 型 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7条49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3.2技术人员的3.2.1款、6.3出厂检验、6.4型式检验、7.3行业特殊要求共7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42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
核查
项目
|
核查内容
|
核查要点
|
结论
|
核查记录
|
1.1
|
组织
机构
|
1.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1.2
|
管理
职责
|
1.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2.企业管理者应制定文件化的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并贯彻实施。
|
1.是否有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
3.企业各级人员是否理解质量方针,并贯彻落实质量目标。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1.3
|
有效
实施
|
1.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有记录及奖惩实施凭证;
3.对事故(质量、安全、机械)的处理应有效地实施。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2.企业应收集、统计、分析适当的数据,以证实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并持续改进质量体系。
|
1.数据分析是否提供以下信息:
⑴顾客满意程度
⑵对供方的满意程度(含原材料合格率)
⑶与产品要求的符合性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3.企业应制定质量反馈制度,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并严格实施。
|
1.是否制定了质量反馈制度及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2.查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情况。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
核查
项目
|
核查内容
|
核查要点
|
结论
|
核查记录
|
2.1*
|
生产
设施
|
1.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
o合格
o不合格
|
|
2.2
|
设备
工装
|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
o合格
o不合格
|
|
2.生产设备的计量设备有合理校验周期,使用中的计量设备在检定有效期内。
|
1.生产设备的计量设备是否有合理的校验周期和检定记录。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3.企业应有完善的设备工装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工装正常运转。
|
1.是否有完善的设备工装管理制度;
2.是否建立设备工装台帐和主要设备档案,主要设备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⑴验收合格证书,验收检验记录
⑵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
⑶装备设计图及装备修改记录
⑷设备大修记录
3.是否有新工装入库、工装(模型)借出、还回、检查、维修、使用制度。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查执行情况
|
4.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
1.检查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2.是否有全套模具(或模型)的验收。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2.3
|
测量
设备
|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
o合格
o不合格
|
|
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
1.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3.企业应有完善的计量管理制度,确保计量器具经常处于满足精度要求的使用状态
|
1.是否有完善的计量管理制度,是否规定:
⑴主要检验设备(试验机)必有操作规程并由专人负责操作及保管
⑵检验设备及计量器具必有周期检验校准制度及报废制度
⑶检验设备及计量器具必有档案管理制度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
核查
项目
|
核查内容
|
核查要点
|
结论
|
核查记录
|
3.1
|
企业
领导
|
1.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⑶了解本企业生产状况、质量水平、薄弱环节。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3.2
|
技术
人员
|
1*.企业至少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3名,其中必有专职热处理技术人员。
|
1.企业是否至少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3名,其中是否有专职热处理技术人员。
|
o合格
o不合格
|
|
2.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产品特性、技术条件、相关标准及与生产有关的专业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3.3
|
检验
人员
|
1.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
|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3.4
|
生产
工人
|
1.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熟悉本工位质量目标;
3.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
4.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且有处理本工位不正常情况的能力。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3.5
|
人员
培训
|
1.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
1.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
2.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四、技术文件管理
|
序号
|
核查
项目
|
核查内容
|
核查要点
|
结论
|
核查记录
|
4.1
|
技术
标准
|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相关标准。
|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2.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铁道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
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具备编、审、批、改程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相应铁道行业标准的要求
3.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4.2
|
技术
文件
|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1中规定的产品图纸。
|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有效版本的图纸;
2.产品图纸和施工图是否具有统一性、完整性、正确性、有效性。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2.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
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3.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
1.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产品标准、检验标准、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工装图纸;工艺细则、工序卡、技术要求、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4.工艺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
|
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4.3
|
文件
管理
|
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
1.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五、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
|
核查
项目
|
核查内容
|
核查要点
|
结论
|
核查记录
|
5.1
|
采购
控制
|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
|
1.是否制定了原材料采购制度;
2.是否制定了原材料入库管理制度,明确不合格原材料处理制度;
3.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4.是否规定严格执行物资管理制度,物资应分类、分批储放,重视物资的防火、防潮。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零部件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
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
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
4.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或委托加工合同进行采购或外协加工。
|
1.是否有采购或委托加工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等);
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
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零部件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
|
1.是否对采购及外协件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
⑴原材料合格分承包商评审记录
⑵每批原材料的质量保证书
⑶原材料是否逐批检验,包括表面质量及外形尺寸、机械性能、化学分析、金相组织。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
3.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
4.企业近2年原材料检验是否有紧急放行情况,若有则检查执行情况。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5.2
|
工艺
管理
|
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2.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3.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伤或变质。
|
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标识、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或变质。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3.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
1.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5.3
|
质量
控制
|
1.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
1.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控制点;
2.是否在有关工艺文件(工艺流程图)中标明质量控制点。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2.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
1.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
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
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
|
5.4
|
特殊
过程
|
1.对产品质量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特殊过程,应事先进行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定,并按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操作和实施过程参数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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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特殊过程(如热处理等工序)是否事先进行了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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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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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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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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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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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
2.原材料、在制品、成品库是否有产品标识及检验状态标识;
3.检查原材料、关键过程、特殊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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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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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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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
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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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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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2.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3.不合格品经返工、返修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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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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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产品质量检验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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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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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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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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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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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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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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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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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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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2.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
3.原材料检验制度是否规定了例行试验与型式试验的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使用仪器、检验周期、抽样方案、检验记录表格等;
4.工艺检查制度是否对专检工序明确检验工位、检验频次、检验指标、检验方法;对专检工位的检验有检验记录(日期、项目、数据、现象);专检人员是否有权否定不合格工序,并有令其不进入下一工序的制度;
5.成品检验制度是否规定了例行试验与型式试验的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使用仪器、检验周期、抽样方案、检验记录表格等;是否制定抽样检验细则:明确生产批量的划分,制定抽样检验方案,检验操作规程;完整的检验记录(日期、原始数据、合格判定、检验人员签字)及签发成品合格证及入库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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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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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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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2.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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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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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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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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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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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对产品质量检验作出规定。包括:
切断、加热温控、淬火前温度测控及硬度、油温测控、回火时间及温度;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3.是否作检验记录;
4.是否对检验状况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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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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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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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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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按相关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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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
2.出厂检验和试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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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合格
o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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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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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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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有相应产品单元的投产鉴定证书及型式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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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申证的企业是否有投产鉴定证书(含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工装设备、技术人员;产品质量检验;试用报告);
2.是否有铁道部认可的检验机构二年以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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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合格
o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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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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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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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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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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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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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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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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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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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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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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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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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生产车间应清洁,料物、用具放置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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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车间是否清洁,料物、用具放置是否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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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合格
o一般不合格
o严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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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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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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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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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
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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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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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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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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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的废水、废气排放,噪声污染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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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有危害社会环境及人身健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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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合格
o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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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第1页共2页
企业名称:
|
生产地址:
|
邮编:
|
产品名称: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产品单元
|
核
查
结
论
|
审查组根据《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该企业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
一般不合格项目 款、严重不合格项目 款、否决项目 款。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核查结论是: 。
(注:核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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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组长:
年 月 日
核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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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组
成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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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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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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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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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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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员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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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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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共2页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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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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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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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否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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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组对企业不合格项目的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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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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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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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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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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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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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组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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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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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生产资源提供
|
(款)
|
(款)
|
2.2.1
|
|
3
|
人力资源要求
|
(款)
|
(款)
|
2.3.1
|
|
4
|
技术文件管理
|
(款)
|
(款)
|
3.2.1
|
|
5
|
过程质量管理
|
(款)
|
(款)
|
6.3
|
|
6
|
产品质量检验
|
(款)
|
(款)
|
6.4
|
|
7
|
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
(款)
|
(款)
|
7.3
|
|
总 计
|
(款)
|
(款)
|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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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否决项中如有不合格,在对应位置打×表示。
整改 要 求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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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整改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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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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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请受审查企业在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并将书面整改材料报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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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组组长: 参加人员:
受审查企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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